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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解决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第四项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接受治疗或被隔离,可由家属或其他受委托人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二)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处受疫情影响的地区,无法参加庭审的,可以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在疫情发生期间,确需申请立案的,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电子立案,减少出行:
1.福建法院立案自助登记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