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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征地决定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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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府

征地决定公告

瓯*〔〕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府批准同意(闽*地〔〕号),建瓯市人民*府决定征收建瓯市建安街道钟楼村园地0.公顷、林地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建瓯市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建瓯市殡仪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征收用途:特殊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位置

建瓯市建安街道钟楼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

建瓯市建安街道钟楼村园地0.公顷、林地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2号)以及《建瓯市人民*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瓯*综〔〕29号)文件精神执行。该项目为钟楼村(飞地),补偿标准为征地Ⅱ类区片综合地价67.5万元/公顷。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建瓯市人民*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瓯*综〔〕29号)文件执行。建安街道钟楼村集体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公顷为空地,无建筑物和构筑物,不涉及拆迁安置。

五、安置途径: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征地实施单位:建瓯市建安街道办事处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府申请行*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该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于年7月20日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建瓯市人民*府

年11月3日

建瓯市人民*府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瓯拟安置公告〔〕1号

为实施建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建瓯市水南片区SN-C-(08-10)号二期地块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建瓯市水南片区SN-C-(08-10)号二期地块,位于通济街道南门村。

二、拟征收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通济街道南门村集体土地1.公顷。其中:水田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坑塘水面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2号)以及《建瓯市人民*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瓯*综〔〕2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南门村征地Ⅰ类区片综合地价78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0。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建瓯市人民*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瓯*综〔〕29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通济街道单位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上报的1.公顷用地属村集体所有土地,不涉及征地村民,征收土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根据《建瓯市人民*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瓯*综〔〕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通济街道南门村、通济街道、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财*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建瓯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瓯*办〔〕91号)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建瓯市人民*府通济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建瓯市人民*府通济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建瓯市人民*府

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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