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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无小事以案释法助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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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无小事

。。。。。

关于“食品安全”,你最担忧什么?

食品添加剂?食品过期?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

瓯检君这就通过几个案例,

以案释法,

助你了解食品安全......

案例一

年间,被告人魏某在建瓯市笋竹城一店面内向一名流动商贩购买了一袋50kg的工业硫磺,用于熏制笋干销售。年11月,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魏某的店面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了工业硫磺一袋及熏制的笋干.4kg,并对笋干进行抽样送检。

经检测,所送检的两份笋干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分别为0.79g/kg及1.10g/kg,均判定为不合格。年12月,经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认定,魏某加工销售的笋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

年6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魏某提起公诉,被建瓯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二

年9月,被告人佘某在接到顾客投诉称其油条“又黑又软,卖相不好”后,明知加工油条禁止添加明矾,仍在油条面团中添加了还有铝成分的明矾充当膨松剂。同日,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佘某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铝的残留量为mg/kg,标准指标应是≤mg/kg,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组及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佘某加工销售的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年4月,建瓯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佘某提起公诉,被建瓯市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元,同时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三

年10月份,徐某通过网络途经购买散装“减肥胶囊”及包装,并在未取得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有关文件的情况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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