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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检察以案释法丨醉驾发生事故还找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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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醉驾是犯罪行为

可还是有人明知故犯

不仅出了事故还找人顶包

上演一场偷梁换柱的戏码

但这种“小把戏”也是没用的哦......

这不,建瓯一男子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年1月30日晚,吴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仍驾驶小车从水源乡A村往B村方向行驶,吴某在驾车途经某路段时,车子撞到路边田埂发生了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为骗取保险理赔及逃避公安机关处理,便指使其嫂子王某冒名顶替谎报警情称驾车发生事故。

经出警民警细致调查后发现,肇事小车的驾驶员并非是报警人王某,最终,王某陈述系其冒名顶替吴某谎报警情欲骗取车辆保险理赔。随后,吴某主动到水源派出所投案,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吴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的数值为mg/ml,后吴某被带至卫生院进行抽血,认定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mg/ml。

日前,建瓯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建瓯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吴某判处刑罚;公安机关另因王某冒名顶替吴某谎报警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处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能酒后驾车,一旦发生事故害人害己,要是真有事故发生,不能抱着侥幸心理,“顶包”并不能“帮助”肇事者,而且顶包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审核:陈祖成

供稿:周茂旺

文、编辑:张一昕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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