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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困境儿童重筑家的港湾南平市首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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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上午,建瓯法院城区法庭(家事少年法庭)审理了一起指定监护的特别程序案件,本案是南平市首例以判决形式指定由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

01

残疾儿童的多舛身世

“他们都不愿意和我一起玩。”每每看到旁边嬉戏的同龄人,11岁的小强(化名)总是倍感失落。他是一名先天性肢体残疾儿童,双脚无法直立行走,只能借助椅子、拐杖等勉强移动。

小强的父母已经离婚,父亲赵强(化名)常年在外务工,小强和妹妹成了留守儿童。爷爷去世后,养育的重担便落在了年迈体弱的奶奶肩上。

谁料,更大的不幸接踵而至。年,赵强受不了他人背后的指指点点,带着小强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两人系父子关系的可能。

“既然不是我的孩子,就让他妈妈带回去!”检测结果令赵强无法接受,源于血缘的那缕亲情被真相磨灭,不甘和怒火充斥赵强的内心,他一纸诉状递交到了建瓯法院。

02

剪不断理还乱的身份关系

“我也是受害者。”赵强情绪激动地向法官提出诉求,以其与小强不具有血缘关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给小强的母亲小红(化名),并要求小红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十万余元。

“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这个家庭似乎把所有的不幸都集齐了。”建瓯法院城区法庭庭长陆文涛是案件的承办法官,他认为至少需要妥善处理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的情绪和心理,二是小强的监护和实际生活,“这都不是简单判决可以处理的。”

审理过程中,陆文涛多次走访调查,安抚赵强的情绪,通过耐心倾听和心理疏导,让他解开心结,把注意力放回到孩子的监护上。

同时,审判团队继续梳理小强的社会关系,核实各方提供的信息,试图在近亲属长辈中为小强寻找适宜的监护人。

按照《民法典》规定,小强如果有其他的监护人且具备监护能力,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可以指定其他监护人;如果其他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监护义务,才可以指定其他愿意做监护人的人进行监护,或者民政部门直接作为监护人。

然而,坏消息被逐一证实。小强的亲生母亲小红经评定为智力残疾四级,日常生活尚且需要他人照料,外祖母下落不明,外祖父并非小红生父,且年事已高并伴有肢体残疾,均不适合作为小强的监护人。一时之间,小强的生活和监护问题走入了“死胡同”。

孩子才11岁,今后该怎么办?

03

困难的抉择:公职监护

“只要不在我家都行,你们快点解决吧。”随着时间的推移,赵强的情绪又开始不稳定,不安和质疑重新涌上心头。

在一次次接触中,承办法官能够感受到赵强及其母亲的善良本性。多年前,为了治疗小强的腿疾,赵强带着孩子四处求医,欠下十几万元外债;奶奶带着严重哮喘,坚持接送小强上学、放学,衣服也是每天洗得干干净净。

这家人已经付出了许多,这份责任既艰辛也委屈,如果耐心继续被消磨,势必影响家人对小强的态度。摆在法官面前的,似乎只有公职监护这个最佳选择。

于是,承办法官一边对赵强和小强进行心理疏导,评估家庭关系;一边带着12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找到了建瓯市民政局。

“从前期调查取证的情况看,小强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标准,目前也没有合适的监护人,民政部门能否对其实施长期监护?”民政部门在表示愿意托底监护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一方面是监护权的转移,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他潜在的监护主体,以及被监护人财产权、继承权的变化;另一方面是担心开了口子以后,其他家庭会把监护子女的责任就此推给政府部门。

监护权转移的条款一直都有,但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践。如何通过法律程序来调查、取证,最终评判是否满足“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条件并确定监护人,由于此前没有先例,双方交换意见后约定进一步磋商。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引导当事人启动指定监护特别程序,不失为打破僵局、激活“国家监护制度”的有效方式。

04

上下协力、社会同心

本案自始就受到南平中院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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