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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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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国煌被查!

据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员、副总经理*国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福建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国煌简历

*国煌,男,汉族,年10月出生,福建莆田人,大学本科学历,年8月参加工作,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

年8月至年3月,任福建省公路学校教师、教务副主任(主持工作);年3月至年6月,任福建武夷工程建设公司经营部经理;年6月至年1月,任福建武夷工程建设公司副经理;年1月至年7月,任中国武夷(菲律宾)公司副经理;年7月至年4月,任中国武夷(菲律宾)公司经理;年4月至年7月,任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经理;年7月至年1月,任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工程总承包部经理;年1月至今,任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年11月更名为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员、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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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福建一村干部侵吞、挪用

集体资金万被判刑!

村干部本应为民办实事

造福一方百姓

而三明市明溪县的冯某

却利用在村委会工作的职务之便

侵吞、挪用集体资金万余元

5月30日,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法院院长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当天,余名乡镇、社区以及村干部到场旁听。

年至年6月,冯某在担任明溪县某村民委员会出纳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支付名目,伪造支付附件及审批人、证明人签名的方式,侵吞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31.58万元。年8月至年4月,冯某在担任村委会副主任和出纳期间,利用管理村财务及保管村民小组现金支票、法人和财务用章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取款名目、伪造征地补偿发放名册附件材料的方式,从村委和村民小组的账户中支取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单位资金.5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冯某同时作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资金共计0元,用于营利活动,或挪作他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自首情节,且在提起公诉前退还全部款项,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村委会干部虽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履行相关管理职责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权力,不论村干部还是国家公职人员都要慎重对待手中的权力,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做到时刻警醒,守住底线,不碰“红线”,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

福建一禁*大队长

为*贩引路盗取制*物!

分赃21万被*贩称“老师”

日前,记者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保护伞”案,原南平建瓯市公安局禁*大队大队长陈威充当涉*人员“保护伞”,伙同瘾君子窃取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制*物品麻*碱,并非法销售牟取暴利,陈威分得账款21.96万元。

庭审现场

一审判决显示,陈威以非法买卖制*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案其余6名*贩获刑十三年到一年半有期徒刑不等。

年8月22日,建瓯市公安局纪检组带被告人陈威到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投案。出生于年的陈威案发前任原建瓯市公安局禁*大队大队长,在*贩中,他被称为“老师”。

陈威的归案源于一次检举。年6月,另一起贩卖*品案中的被告人吴萍萍向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民警提供俞建民等人在建瓯市郊区盗窃并贩卖制*物品,及将贩卖麻*碱所得分赃给建瓯市公安局某位民警“老师”的线索,并提供“老师”的电话号码。

在吴萍萍的揭发下,陈威、俞建民等人共同窃取、贩卖麻*碱及共同分赃的犯罪事实进入警方视线。

年4月30日发布的该案刑事判决书显示,年1月4日,建瓯市公安局在建瓯市通济街道南门村新厂自然村八斗米细岗垅口山场地段查获“0104南门村新厂隧道旁一山场制造制*物品案”,时任建瓯市公安局禁*大队副大队长(年5月31日任建瓯市公安局禁*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陈威参与现场勘验,建瓯市公安局对该制*工厂进行查封、扣押。

据陈威供述,在前述案件中,含麻*碱成品及半成品被公安机关扣押运走,剩余一些生产麻*碱的废液,因没有条件处理,暂时封存在该工厂。

陈威称,俞建民是其发展的下线,年年初,其在和俞建民聊天时曾提到该制*窝点里有废液析出麻*碱。同年3月,其和俞建民见面时,俞建民表示其儿子快出狱想要赚钱,还问其该制*工厂的具体地址。

之后,陈威带俞建民到制*现场,用钥匙打开工厂大门,并向俞建民指认麻*碱。据俞建民供述,随后,其伙同江宏春两次进入该工厂,盗取约千克麻*碱并将此事告知陈威,陈威让其尽快寻找买家。年4月至5月,俞建民在陈威家楼下停车场给了陈威三次钱款共计元,并明确告知该款系贩卖麻*碱所得。

该案中,被告俞建民等人多次进入制*工厂并盗窃制*原料,陈威则为其提供帮助。法院审理查明,年8月初,被告人俞建民等三人进入前述被查封的制*工厂并盗走麻*碱.1千克。同年8月15日晚,俞建民与陈威提及,要用测试纸对麻*碱进行测试。次日,陈威在其家楼下负一层将测试纸交给俞建民。

南平市延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威犯罪时系建瓯市公安局禁*大队大队长具有打击*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却伙同被告人俞建民获取并非法买卖由建瓯市公安局查封、扣押的麻*碱,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威犯非法买卖制*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00元,扣押其违法所得元,上缴国库。其余6名被告人以非法买卖制*物品罪、贩卖*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近日,

福州闽清县纪委监委

查处一起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案件

年6月至年7月,闽清县塔庄镇塔庄村*员*豪杰担任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期间,在明知魏某甲、魏某乙等人从事非法高利转贷、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便利为魏某甲、魏某乙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营的福建嘉沁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嘉源金服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非法提供查询个人房产登记交易信息数千条,帮助该犯罪组织实施“套路贷”等犯罪活动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个人非法获利共计元人民币。

年1月23日,闽清县纪委监委对*豪杰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和腐败等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3月5日,闽清县纪委监委对*豪杰作出中止*员权利决定;3月11日,闽清县纪委监委对*豪杰作出开除*籍处分决定。年4月26日,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豪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东南网、明溪法院、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福建日报APP-新福建、南平市中院、新京报、清风福州等

编辑吴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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