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24号
建瓯市人民*府:
你市《关于建瓯市水源乡至衢宁铁路建瓯东站通站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瓯*〔〕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建瓯市境内农用地36.公顷(其中耕地9.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建瓯市水源乡钱团村水田4.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3.公顷、林地1.公顷、其他农用地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水源村水田0.公顷、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王厝村水田3.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1.公顷、林地9.公顷、其他农用地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吴墩村水田1.69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建瓯市水源乡至衢宁铁路建瓯东站通站道路建设用地。
二、建瓯市人民*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建瓯市人民*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建瓯市人民*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府
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